2020年8月21日 星期五

法律解釋的原則和方法


 

法院的職責之一是解釋法規(legislation)或成文法(statues)。法律解釋(statutory interpretation)是法院為決定案件或所提起的訴訟,而確定法定條文的含義的過程。解釋法律是重要的,因為爭議各方的合法權利,責任和義務都取決於對法例條款的正確解釋。

 

假如條文僅具有一種涵義,則法院通常採用該特定涵義 (香港醫務委員會 周兆碩  (2000) 3 HKCFAR 144),也就無需進一步解釋。但是,如果法律條文中的詞語有多個意思致含義不明確,或法律條文無法確定對案件事實的適用性,則法律解釋便顯得重要。此外,由於法例以兩種語言表達,當中英文表達出現意思不一致時,也會出現解釋問題。

 

《釋義與通則條例》(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 IGCO”, 香港法例第1章)第19條規定,成文法令應「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然而,該原則的指導並不清晰,法院在解釋上仍繼續採用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或規則。這些方法包括文本法則(the literal rule),黃金法則(the golden rule)寬免意圖定律(the mischief rule,又稱論理解釋)和目的為本原則(purposive approach)

 

文理解釋 (the literal rule)

根據「文理解釋」(或文義解釋grammatical approach),法律條文中的詞語必須賦予其通常和自然的含義,即使這會導致荒謬或不可預見的後果(Vacher & Sons Ltd. v London Society of Compositors [1913] AC 107, at 121)。技術用語(technical words)必須具有其特殊含義。「文理解釋」可以在沒有任何歧義的情況下應用。在這規則下,僅法定條文中使用的口頭表達會被審視,以查看是否存在歧義。

 

有人認為,在法律條文中,使用詞語的普通和自然含義(ordinary and natural meaning),可以提供確定性和一致性。但是,「文理解釋」經常被批評為不靈活,甚至可能導致荒謬或無法預料的後果。例如,在FisherBell1960)一案中,法院裁定在商店櫥窗中展示的彈簧刀不是賣出要約(offer to sell),而只是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因此,店主在被控出售攻擊性武器的罪名上獲判無罪。在R v Harris一案(1836)中,咬住受害者的鼻子並不意味著“刺傷”( ‘to stab or wound’),被告亦獲判無罪。

 

黃金法則 (the golden rule)

如果「文本法則」會產生明顯的荒謬(absurd),或令人反感(repugnant)的結果,則法院可以拒絕應用該規則。「黃金法則」允許法院在整個法令的語境(context)下審視這些詞語,並假定立法機關無意產生荒謬或令人無法信服的後果。法院因此可以用避免令人厭惡或荒謬的方式來解釋法例。

 

RSigsworth1935年)一案中,被告謀殺了他的母親。根據1925年的《遺產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被告有權繼承其母親的遺產。法例並無歧義或不清晰。但法院認為,被告無權繼承遺產,因為允許殺人犯從其罪行中受益顯然是令人無法信服的。

 

「黃金法則」僅允許法院在避免荒謬或令人反感的後果所必需的範圍內,修改條款中的字面意思,因此僅比文本法則稍具靈活。

 

寬免意圖定律 (the mischief rule)

在「寬免意圖定律」(又稱「論理解釋」)下,法院應給出一種解釋,以減少傷害(mischief),並推進立法機關設定的補救措施(remedy)。法官首先要確定普通法未涵蓋的傷害或缺陷,並確定立法機關打算採取的補救措施,然後再解釋使該補救措施生效的法定條文。在這過程中,法院可能會考慮立法機關在通過法例時有關的準備材料,例如法案發起人的發言,法案所附的解釋性文件,以及在立法會中所討論的內容。

 

SmithHughes1960)一案中,從窗戶或陽台上拉客的妓女,被認定在公共場所拉客有罪。

 

Cheng Chung-wai1980)案而言,法院裁定,某人因回應警方關於三合會方面的問題,而向警務人員承認是三合會的公職人員,並不構成在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9條中「自稱」(‘professing’)的含義。

 

目的為本原則 (the purposive approach)

在「目的為本原則」下,法院將注意集中在立法的目的(purpose or object of the legislation)上。法例條文所述的內容,以及條文以外的相關材料,法院都應適當審視。

 

在香港醫務委員會 周兆碩(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v Chow Siu Shek David20003 HKCFAR 144)一案中,醫務委員會在裁定一位已註冊的醫務人員可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後,將其從總名冊中刪除。該案的爭議在指定的取消資格期限後,應否自動恢復名冊中醫生的姓名。

 

終審法院根據「目的為本原則」制定了適當的步驟。首先,法院應確定立法的目的。其次,該法例應置於適當的社會設置(social setting)(例如,個人從事其職業的權利)和法律設置(例如,法律傾向於不限制貿易的趨勢,以及法令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公眾利益public good)中。然後,法院將確定解釋的考慮因素,並在必要時權衡和作出適當平衡。在周兆碩一案中,這些措施包括在相互衝突的目的之間尋求平衡,考慮其他涉及類似領域的成文法,法律傾向於避免循環解釋,法律傾向於以使每項規定均能生效的方式進行解釋的趨勢,以及反對激進主義的推定,以避免間接改變法律。

 

終審法院解釋,為了確定成文法的目的,法院應同時審視所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並在整個法規中將其視為有目的的整體(purposive unity)

 

結論

法律解釋的不同規則可能導致對法律條文的不同解釋。有評論認為,法官應該能夠採用任何必要的規則,以便做出公平和公正的決定。其他人則認為使用規則有一定的規律(pattern)和順序(sequence)。有人認為,法官應始終首先從文本法則開始,假如措詞是明確的,並且不會提供無意義的結果,則無需繼續使用其他解釋規則。然而,「目的為本原則」現在似乎是法院採用的法定解釋的主要方法。


危險的思想和思考

 

「沒有甚麼危險的思想,思考本身便是危險的。」漢娜.鄂蘭

 

當林鄭說香港是自由開放多元社會,大家可以隨便發表自己的意見,同時,又以行動說明所有的專業意見都是浪費時間時,不知大家有甚麼感受?

 

本來,一百零三萬人參加「反送中修例」遊行,就是要表達意見,反對政府的提案。在遊行前,不同的專業界別都提出不同的理由去質疑政府的説法,甚至邀請林鄭出席辯論,結果政府只是重覆訴說著各界不明白條例內容,又指所有補漏改善措施都能在條例通過後補足。法律界甚至有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法律界特首選委、學者教授等各方面專業人士表達對條例修改的憂心。然而,林鄭就是覺得這些專家都是智慧不足,不明白修例內容和複雜性,拒絕公開辯論。

 

過百間中學的師生校友,都以聯署聲明的方式表達市民的擔心。這世代的學生,幸好還有通識教育科,幸好還有其他學習經歷,幸好還有一大堆有心的老師,在這些條件下,他們運用自己獨立的理性思維展現出一篇又一篇文辭並茂的聯署聲明。聲明的內容大同小異,但都是學生思考過後得來的成果。

 

在種種發表意見的方法都不能暢達決策的腦袋時,人們重視佔領行動,把思想變成行動,「佔領」某些地方,為的只是一個卑微的要求由始至終只是要撤回修例,重新諮詢。但特首政務繁忙,佔領首兩天一直忙於政事,完全失蹤。碰上幾乎整個社會都反對的局勢,主事人是否需要出來當面和公眾交待呢?至少和擁有部分民意基礎的立法會代議士交待事件,接收意見呢?而她坐在冷氣房,面容僵直地説,市民是發動暴亂。

 

在整個過程中,政府只要求人民一件事:不要思考,順從政府的指令。假如不接受政府的指令,休怪政府以武裝力量,以催淚彈、長鎗子彈,往人民身上招呼。再以暴動罪名起訴人民。然後政府再假惺惺地說人民太暴力了,還呼籲人民遠離危險的地方。最後還不嫌其煩地說,讓我們熱愛這地方,以和平、理性、守法的方式處理問題。

 

人民的暴力是如何被逼現出來的?學者許寶強常引用鄂蘭(Hannah Arendt)的一個思想概念,叫「缺學無思」(thoughtless)。鄂蘭總結二次世界大戰的經驗,反思極權國家形成的條件時,指出「缺學無思」這樣一個條件。極權統治者喜歡人民擁有這項特質,以方便統治。相信林鄭也很想人民擁有這項特質,以成她的扯線木偶。林鄭說佔領是危險的。然而,鄂蘭在完成她的著名審判報告《惡之浮淺處: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審紀實》(Eichmann in Jerusalem: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後,接受一個電視訪問時,再度指出思考的重要。重要的是思考,而非思考的內容,思考是其中一項抗衡極權的武器。她說「沒有甚麼危險的思想,思考本身便是危險的。」(There are no dangerous thoughts; thinking itself is dangerous.

 

林鄭擺出慈母的姿態,讓大家避免危險,甚至成為木偶,對政府言聽計從。可惜在通識世代,在政治化的年代,思考便是危險的,而這是不可避免的。思考的危險,對極權政府或威權政府而言,更具效果。

 

(原文連結: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8D%B1%E9%9A%AA%E7%9A%84%E6%80%9D%E6%83%B3%E5%92%8C%E6%80%9D%E8%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