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 星期四

從阿圖塞看公民廣場案

佔領政府總部一案,法庭判了雙學三子監禁,刑期不一。法官認為三子是有預謀的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干擾一定程度的社會秩序,而三子所謂的崇高理想,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線,並非合理抗辯理由,結果將之判監。



基本上,雙學三子與眾人是在爭取一項沒有在法律條文出現的東西或狀態——真普選,民主香港。早在港大法律教授提出「佔領中環」的理念時,已遭到各種不同的質疑和抨擊——有些是學理上的批評。其中之一是:公民抗命是要違反你要抗衡,不義的單一法例丶法規,例如馬丁路德金是要抗衡歧視黑人的制度,羅莎.帕克斯也是從反抗巴士司機的行為而引發聯合抵制蒙哥馬利公車運動。他們的目標都比較明確。然而,在一個不民主的政制中,利用公民抗命而達致民主,到底要違反那些法律才能使目的明確昭示呢?答案是,沒有這種直接公民抗命的方法,因為民主不能單單還原為法律條文,民主是滲透在制度和社會的方方面面。



如此一來,便陷入了法官的詰問中:追求民主可以違反法律嗎?違反法律便是達成民主的方式嗎?民主可以破壞社會秩序嗎?基本上,法官的判決可以以「社會秩序」為其核心思想。而法官當以「現行政治法律秩序是合理的」為其思考的起點。問題在,憑甚麼認為現行的政治法律秩序是合理的呢?政府行政主導,可以有龐大的行政權力;立法會被矮化,再加上功能組別的不民主組成,及分組點票的霸道運作;現在,連法庭也「疑似」相當「配合」政府的論調;傳媒被統戰收編(看看不同人對港台角色定位的說法);民間社運組織相繼被檢控。這是一個合理的政治法律秩序嗎?而2014年的「831決定」到底是在哪種法律體制下合理丶合符法律程序所作的一個決定?



法蘭克福學派的法國哲學家阿圖塞(Louis Althusser,1918-1990)發展了馬克思的哲學思想。他在《列寧與哲學及其他論文》(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1971)指出,國家用兩種系統來維持資本主義,分別是「壓制的國家機器」(repressive state apparatus)和「意識型態國家機器」(ideological status apparatus)。前者所指的,是日常我們理解的警察丶軍隊丶執行人員丶監獄等,而後者則指媒體、教會、學校等其他社會團體。這些社會團體,分享了權力架構對秩序的理解,進一步教導人民服從現有的政治秩序,維持種種既有、得以使社會「和諧」的秩序。而事實上,我們常常不自覺地便認同這些「秩序」,例如「香港是資本主義城市,搵食至上」丶「綜援養懶人」、「要尊重服從上級命令」、「警察是維持治安的執法人員」等等。所謂意識形態,阿圖塞理解成「個人與他們存在的真實條件之間的想像關係」(the imaginary relation to the real conditions of existence)。條件是真實的,正如警察的確存在;但關係是想像的,未必真如你所想——警察保家衛民只是一種想像,他們可以保家衛民,也可以侵犯民權。對阿圖塞而言,意識型態便是一種暴力,一種未經我們同意但脅迫我們跟從的隱性命令。



順著以上的思路,重看法庭對雙學三子的判決,便更令人顯得疑惑。法庭的判決,以維持社會現有的秩序為主要考慮。但為何現有的社會秩序是合理的?法庭必須提供一種解釋。正如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所言:He has a lot to answer for。雙學三子發起包圍政總事件,他們的目的,或犯案動機(mens rea)是甚麼?是要帶來破壞嗎?為何當時政府不出來回應「831決定」的質疑?三子是要追求民主,但民主能在現有的制度下實現嗎?當法律制度限制了特首參選人和議員的參選資格,剝奪了法律上原有的權利時,法律體制內的行動能達成他們的目的嗎?而法官為何不加以審視「831決定」的法律地位到底是甚麼?三子挑戰的,是現有法律體制以外的民主,卻在一個沒有民主的法律體系中裁定違法?而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官除了認為三子的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外,還有甚麼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所謂「破壞社會秩序」,其實就是阿圖塞所指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當中每一項都可在理性上挑戰質疑。而法官卻選擇忽視他們的「犯案」動機,反而關心七警案中,警員面對曾健超時「面對很大壓力」。



有説選擇覆核刑期的是律政司,法庭不應成為磨心,大家應該尊重法庭。律政司在三子服完刑期後覆核,因其政治任命的身份,固然是有政治考慮。但對法庭,我們仍須追問法庭判決的理由。不少資深的社會賢達都指出,法治的根基很脆弱,大家不應對法庭判決指指點點。但法治的根本意義在,限制政府過大的權力,保障一般大眾的基本人權。在現今的香港,人民參與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實現了嗎?已宣誓就職的議員,能夠被後來的立法剝奪其議員資格的,又是哪種權利?如果法治是用以限制政府,則法治之彰顯不僅僅在法庭,而在有人民認受的代議士、立法院、傳媒、知識分子、獨立機構等不同的地方。



最近聽到一個說法:不要迷信法治。在未有民主和法治的香港,善哉斯言。